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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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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坤 、焦治亮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红刑初字第90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治亮,男,1971年2月9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10月2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新乡市公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红刑初字第90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治亮,男,1971年2月9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10月2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坤,男,1987年8月7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10月2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公诉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治亮、陈坤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茂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治亮、陈坤到庭参加诉讼。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1日,被告人焦治亮、陈坤从新乡市“百年租车行”租赁一辆车牌为豫A-1RW63白色本田CRV越野车,后二人利用伪造的行驶证以5万元的价格将该车抵押给张某全。2014年8月19日,被告人焦治亮、陈坤利用伪造的行驶证,又将该车以8万元的价格抵押给张某占、张春扩二人,陈坤、焦治亮归还张某全6万元。

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焦治亮、陈坤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张某占、张春扩8万元,被害人表示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焦治亮、陈坤的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汽车租赁合同、抵押证明、借条、收到条、谅解书等相关书证,证人张某全、王某某证言,被害人张某占陈述,被告人焦治亮、陈坤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焦治亮、陈坤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焦治亮、陈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1日,被告人焦治亮、陈坤从新乡市“百年租车行”租赁一辆车牌为豫A-1RW63白色本田CRV越野车,后二人利用伪造的行驶证以5万元的价格将该车抵押给张某全。2014年8月19日,被告人焦治亮、陈坤利用伪造的行驶证,又将该车以8万元的价格抵押给张某占、张春扩二人,陈坤、焦治亮归还张某全6万元。

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焦治亮、陈坤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张某占、张春扩8万元,被害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焦治亮、陈坤的照片及户籍证明证实其个人基本情况。

2、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证明证实未发现被告人焦治亮、陈坤有违法犯罪行为。

3、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焦治亮、陈坤系抓获到案。

4、百年汽车租赁合同证实2014年7月21日,河南百年汽车美容装饰服务有限公司将豫A-1RW63号汽车租给焦治亮。

5、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豫A-1RW63号汽车的登记所有人为河南雷欧商贸有限公司。

6、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对伪造的豫A-1RW63行驶证的扣押情况,该行驶证显示所有人为陈坤,住址为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平原乡赵村525号。

7、陈坤、焦治亮出具的证明、借条证实2014年8月19日,二人将豫A-1RW63号汽车抵押给张某占、张春扩,借款86000元,期限为一个月。

8、收到条、谅解书证实2014年11月5日,焦治亮、陈坤家属退赔被害人张某占、张春扩8万元,被害人已谅解。

9、证人张某全证言证实2014年7月底的一天,焦治亮打电话说他有个叫陈坤的朋友,是搞工程的,想借5万元周转一下,用陈坤的一辆本田CRV汽车抵押,并承诺给一些利息,其就同意了。后在建业花园其住处,扣除3000元利息,其给了他们4.7万元,陈坤给了其汽车和行驶证,打了借条,行驶证上显示车主是陈坤。借款到期之后,他们说工程款要不过来,焦治亮提出让找个人把那辆车押了之后还钱,其让同学张某占和焦治亮一起去找人,后张某占让把车押给他,焦治亮同意了。张某占没有那么多钱,就和张春扩说了,张春扩也同意。后在建业花园其住处,焦治亮、陈坤将这辆车以8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了张某占、张春扩,还打了借条,陈坤将行驶证和车钥匙给了张某占。后张某占打电话说车丢了,经查询,发现那辆CRV汽车的真正车主并不是陈坤,而是一个租车行,那个行驶证是假的。

10、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其是河南百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新乡加盟店的负责人,2014年7月21日,一个叫焦治亮的男子到其公司租赁了一辆豫A-1RW63的白色本田CRV越野车,后他和一个叫陈坤的男子又续租了几次,大约到2014年10月1日,该车租赁到期后,未再续租,也未办理退租手续,省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将该车开走。后有人到公司了解该车情况,说该车的行驶证在车上,车主是陈坤,其和省公司联系后,将行驶证拿过来了,显示车主是陈坤,住址是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平原乡赵村525号,车辆的其他信息和原车一致,这个行驶证是伪造的。

11、被害人张某占陈述证实2014年8月19日,其朋友张某全说他的熟人焦治亮和陈坤想借8万元钱,一个月给6000元利息,用汽车抵押,其就同意了。其没有那么多钱,就和同村的张春扩每人出4万元钱,在建业花园张某全的租住处将钱给了陈坤,陈坤写了一张借条,并当场将一辆车牌为豫A-1RW63的白色本田CRV汽车抵押给了其,同时给了该车的行驶证,车主显示是陈坤,当时焦治亮也在场。到期之后,陈坤说想续一个月。2014年10月9日下午2点半左右,其开着那辆CRV汽车到河师大打球,后发现车不见了,经查询,发现该车是新乡市“百年租车行”对外出租的汽车,并不是陈坤本人的。其和陈坤联系,陈坤一直说不在新乡,也不和其见面,其就报案了。

12、被告人焦治亮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和陈坤在外边欠别人十几万元,一直还不上,就商量用租车抵押的方法弄点钱。2014年7月份,其在新乡市文化桥头“百年租车行”租了一辆白色本田CRV汽车,郑州牌照,后陈坤办了一个假的行驶证,二人将该车以5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了张某全,扣除3500元的利息,张某全给了4.65万元。拿到钱后,陈坤拿这笔钱又去租了一辆宝马520,但没有抵押出去,车被租车公司收回了。后没有钱还张某全,张某全说他可以找人再将CRV车抵押,其和陈坤同意了。后二人以8万元的价格将CRV车又抵押给了张某全介绍的两个人,期限一个月,利息6000元,陈坤写了一张证明和一张借条,其作为担保人也签了字。8万元钱张某全直接扣除了6万,其和陈坤拿走了2万,一部分续租用了,一部分日常花销了。租车期限到后,车被从张某全介绍的两个人手里收回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