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初字第51号 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靳燕,女,汉族。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4年4月16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5月21日被长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红歌,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以新长检公诉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英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燕及辩护人陈红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份,被告人靳燕的丈夫史某某(另案处理)以他人名义在长垣县申请成立河南日胜聚业投资有限公司长垣分公司,经营范围为对实业、项目、房地产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服务(不含证券、期货咨询)。2012年3月份,该分公司被注销。2011年9月份,史某某又以本人名义申请成立长垣县日胜聚业钢材经销处,经营范围为钢材、铁合金、炉料、五金、电料、百货销售,实际经营场所在长垣县宏力大道南段。 2011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靳燕与史某某等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先后以河南日胜聚业投资有限公司长垣分公司、长垣县日胜聚业钢材经销处名义,通过散发传单、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于同期银行利息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合资经营方式,从社会上大量吸收个人存款。经河南正源会计事务所鉴定,被告人靳燕自2011年6月份以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586万元(包含续合同金额746.5万元),已归还金额1613.509万元,尚未兑付本金2225.991万元,涉案群众291人。目前已有89人报案,吸收金额为2064万元(包含续合同金额433万元),归还本金740.85万元,未归还本金890.15万元,未归还本金对应的确认已支付利息及分红款91.6825万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指控被告人靳燕等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散发传单、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于银行同期利息,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靳燕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财物,在本案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不足全部返还的,按集资参与人集资额比例返还。 被告人靳燕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靳燕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对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份,被告人靳燕的丈夫史某某(另案处理)以他人名义在长垣县申请成立河南日胜聚业投资有限公司长垣分公司,经营范围为对实业、项目、房地产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服务(不含证券、期货)。2012年3月份,该分公司被注销。2011年9月份,史某某又以本人名义申请成立长垣县日胜聚业钢材经销处,经营范围为钢材、加工、销售,实际经营场所在长垣县宏力大道南段。 2011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靳燕与史某某等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先后以河南日胜聚业投资有限公司长垣分公司、长垣县日胜聚业钢材经销处名义,通过散发传单、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支付存款人高于同期银行利息,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从社会上大量吸收个人存款。经河南正源会计事务所鉴定,被告人靳燕自2011年6月份以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586万元(包含续合同金额746.5万元),已归还金额1613.509万元,尚未兑付本金2225.991万元,涉案群众291人。已有89人报案,吸收金额为2064万元(包含续合同金额433万元),归还本金740.85万元,未归还本金890.15万元,未归还本金对应的确认已支付利息及分红款91.6825万元。 2014年4月16日,长垣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靳燕涉案款15000余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靳燕女性,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安阳桥村西街58号。 2、长垣县日胜聚业钢材经销处申请资料、个体工商户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营业执照,证明长垣县日胜聚业钢材经销处2011年9月21日成立,史某某系负责人。经营范围为钢材的加工、销售。 3、河南日胜聚业投资有限公司长垣分公司申请资料、营业执照及注销资料,证明该公司于2011年6月14日注册登记,2012年3月5日注销。 4、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明史某某被长垣县公安局于2014年4月13日上网追逃。 5、到案证明,证明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民警于2014年4月16日在安阳市开发区七仙女转盘工商银行将靳燕抓获,长垣县公安局于当日将其带回并拘留。 6、扣押物品清单,证明长垣县公安局扣押涉案款15000余元。 7、河南正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书,证明被告人靳燕自2011年6月份以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586万元(其中包含续合同金额746.5万元),已归还1613.509万元,未归还本金2225.991万元,涉案群众291人。目前,已有89人报案,吸收金额为2064万元(包含续合同金额433万元),归还本金740.85万元,未归还本金890.15万元,未归还本金对应的确认已支付利息及分红款91.6825万元。 8、证人证言 (1)申某某证言,证明史某某以申某某的名义,注册河南日胜聚业投资有限公司长垣分公司,因没有生意,申某某返回安阳市老家,2011年9月份,长垣县工商局查问吸收老百姓存款事项,申某某不知情,又恐怕以后再出类似之事,向史某某提出辞职,并和史某某到长垣县工商管理局注销该公司。 (2)韩某某、季某某、王某某、王某甲、李某、韩某甲、吕某某、姚某某、黄某某、严某某、冯某某、李甲、张某某、高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李乙、陈某、张某甲、李某甲、张某乙、韩某乙、李丙、李某乙、侯某某、李某丙、严某某、赵某某、阔某某、阔某甲、常某某、丁某某、常某甲、邵某某、王某乙、张某丙、任某某、杨某、刘某甲、赵某甲、黄某某、张某、赵某、张某丁、刘某乙、徐某某、徐某、耿某某、耿某甲、张某戊、张某、冯某某、师某某、李某丁、田某某、牛某某、吴某某、李某丁、张某己、李某戊、董某某、李某辛、赵某乙、王某、刘某丙、王某丙、刘某、刘某丁、王某丁、吕某甲、郑某某、张某庚、班某某、代某某、吕某乙证言及协议、收据,证明史某某、靳燕是长垣县日胜聚业钢材经销处的实际负责人,公司成立初期,被告人靳燕和史某某安排公司员工上街散发传单,并利用公司的“LED”灯做广告,以高于银行同期利息、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式,大量吸收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