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封刑初字第160号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仝某某,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2015年5月26日被封丘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3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2015年7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封检公诉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仝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郜时军、王又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仝某某等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仝某某于2015年3月份承包了仝某甲位于封丘县应举镇后仝庄村北地的土地种豆角,因地边的树影响其种豆角,仝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在没有办理树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南黄庄村的杜某某、张某某、杜某甲、杜某乙四人,将位于应举镇后仝庄村北地路边上的杨树滥伐46棵。经封丘县林业局林业技术推广站鉴定,被滥伐的林木立木材积共计14.8187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油锯一把;书证被告人仝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现场照片;证人仝某甲、仝某乙、路某某、仝某丁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被告人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某某在没有办理树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仝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缴纳) 作案工具油锯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