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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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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保连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辉刑初字第16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保连(绰号小元、姚远、姚元),男,1983年3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辉县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销售、收购赃物罪,2006年8月23日被获嘉县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辉刑初字第16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保连(绰号小元、姚远、姚元),男,1983年3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辉县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销售、收购赃物罪,2006年8月23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6年9月29日被获嘉县公安局逮捕,2006年12月26日被获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5000元。2006年12月26日释放。缓刑考验期限自2007年1月6日至2011年1月5日止。因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2014年12月5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辉县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争艳,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新辉检公诉刑诉(2015)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保连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保连及其辩护人张争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9年至2010年7月份,杜某某(已判刑)纠集网罗“两劳”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在辉县市、焦作市修武县等地多处开设赌场,以赌场可以借款的方式,诱骗多人参加赌博,以赌场为支撑,逐渐形成以被告人杜某某为组织领导,以被告人姚保连和李某甲、姜某某、张某乙、路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为骨干成员,以陈某甲、高某甲、王某甲、李某乙、路某某、余某、张某甲、姚某某、王某乙(均已判决)等为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该组织平时以杜某某在辉县市与修武县交界处经营的煤场为活动聚集点,通过赌场发放高利贷,每天收取1%至3%高额利息等方式大肆聚敛钱财,并将所得收入部分用于该组织的成员活动。该组织为了敛财,在所开设的赌场上肆意发放高利贷,为避免高利贷追不回,专门制定了严格的规定:要求借贷者在向赌场打欠条时,介绍入场人必须为担保人,如果不能及时还账,担保人负责要账,如果担保人要账不力,找到人后送到杜某某煤场,交由其拘禁并要账。

该组织为了扩大赌场规模,提出了借款者发展新成员可以偿还自己贷款的模式,在该模式的推动下,赌场规模和影响迅速增大。在杜某某的领导、指使和直接参与下,为了该组织的利益,该组织成员在辉县市吴村镇、峪河镇等地,多次进行聚众赌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非法拘禁、强奸、诈骗、恐吓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辉县市吴村镇、峪河镇等地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

(二)、开设赌场罪

2009年至2010年7月份,杜某某组织被告人姚保连和李某甲、姜某某、张某乙、陈某甲、路某某、姚某某、路某某、余某、张某甲、王某乙(均已判决)等人在辉县市吴村镇、峪河镇及焦作市修武县等地多次开设赌场,以推牌九方式进行赌博,累计开设赌场数十次,杜某某非法发放高利贷217余万元,牟取非法利息23万余元。

(三)、非法拘禁罪

1、2009年冬的个天,因秦某甲借姚保连赌债1万元,后未还.被告人姚保连、姚某某、郭某某等人将秦某甲控制,在辉县市玉龙轩宾馆等地非法限制其自由,并挟持到处要账,第三天上午因秦某甲还4000元后被释放。停了几天,姚保连、姚某某、郭某某等人在辉县市西大街将秦某甲控制后,先后在辉县市奥博纸厂、辉县市玉龙轩宾馆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劫持秦某甲四处借钱。

2、2010年4月份,因曹某某欠杜某某5.7万元赌债未还,杜某某派被告人姚保连和赵某甲将曹某某控制在峪河一旅社内七、八天,姚保连派赵某甲劫持曹某某四处要账,经过四天,曹某某还了2万元后被释放。2010年5月份左右一天,将曹某某控制,拉到杜某某煤场,杜某某在非法限制曹永新的人身自由,次日下午,姚保连、赵某甲等人带领曹某某到其家里拿两万元钱后,于下午3时左右释放曹某某。

3、2010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因宋某甲在被告人杜某某赌场上借两万元未还,被告人姚保连和赵某甲等人在灶君庙抓到宋某甲并对其殴打,宋某甲被带至杜某某煤场,后被杜某某、姜某某等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两天;

4、2010年5月份的一天,因田某某欠杜某某赌债未归还,杜某某派被告人姚保连和赵某甲、姜某某三人到田某某家中将田某某带走,关到杜某某煤场小黑屋半个小时,期间遭到杜某某和其手下人殴打,后杜某某和姜某某带着田某某回家拿钱,还了杜某某一千元钱后被释放。

公诉机关提供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姚保连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姚保连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姚保连在非法拘禁中起次要作用,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9年至2010年7月份,杜某某纠集网罗劳改释放人员和被告人姚保连等社会闲散人员,在辉县市、焦作市修武县等地多处开设赌场,以赌场可以借款的方式,诱骗多人参加赌博,并以赌场为支撑,逐渐形成以杜某某为组织、领导,被告人姚保连和姜某某、李某甲、张某乙、路某某(四人均已判刑)等为骨干成员,以陈某甲、高某甲、王某甲、路某某、余某、张某甲、姚某某、王某乙、李某乙(均已判决)等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该组织平时以杜某某在辉县市与焦作市修武县交界处经营的煤场为活动聚集点,通过赌场发放高利贷每天收取1%至3%高额利息等方式大肆聚敛钱财,并将所得收入部分用于该组织的成员活动。该组织为了敛财,在所开设的赌场上肆意发放高利贷,为避免高利贷追不回,专门制定了严格的规定:要求借贷者在向赌场打欠条时,介绍入场人必须为担保人,如果不能及时还账,担保人负责要账,如果担保人要账不力,找到人后送到杜某某煤场,交由其拘禁并要账。该组织为了扩大赌场规模,提出了借款者发展新成员可以偿还自己贷款的模式,在该模式的推动下,赌场规模和影响迅速增大。在杜某某的领导、指使和直接参与下,为了该组织的利益,该组织成员在辉县市吴村镇、峪河镇、焦作市修武县等地,多次进行聚众赌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强奸、诈骗、恐吓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辉县市吴村镇、峪河镇等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开设赌场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