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刑初字第16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建东(曾用名赵建江),男,汉族,本科文化。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2月13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辉县市看守所。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新辉检公诉刑诉(2015)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建东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辉、代理检察员王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建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赵建东通过QQ通讯软件认识了被害人成某某,赵建东谎称自己在北京市丰台区有固定住所,在中国航天一院772所工作,其父亲是中国航天一院772所的领导,骗取成某某及其朋友、家人的信任,自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25日期间,被告人赵建东谎称将别人打伤需要赔偿损失、其父亲住院需要用钱等,分别骗取成某某、杨某某、万某某、王某某等人现金9.3万元;2015年1月31日,被告人赵建东在辉县市谎称其父亲挪用公款被调查需要用钱,向成某某的母亲冯某某打电话欲借现金3万元,后被冯某某识破并报警,同日,被告人赵建东在辉县市东方星园成某某家中被抓获。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建东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累犯,2015年1月31日诈骗行为属于犯罪未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建东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赵建东通过QQ通讯软件认识了被害人成某某,赵建东谎称自己在中国航天一院772所工作,其父亲是中国航天一院772所的高管,骗取成某某及其朋友、家人的信任,编造各种借口骗取成某某及其亲朋钱财,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4年8月份,被告人赵建东谎称其为了成某某而将别人打成轻伤需要赔偿对方损失,向成某某骗取钱财,2014年8月25日,成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太舟坞支行支取4万元后交给赵建东。2014年9月份,赵建东归还成某某1万元,剩余3万元至今未还。 2、2014年10月份,被告人赵建东谎称自己急需还信用卡,否则法院就要给其发传票,向成某某借款1万元。2014年10月31日,赵建东使用成某某的农行卡在北京西直门附近一家银行取走现金1万元,至今未还。 3、2014年12月20日左右,被告人赵建东谎称自己家里有急事需要2万元,成某某向其朋友杨某某借款2万。之后的一天晚上,杨某某在辉县市“今潮洗浴”中心,将2万元现金交给了赵建东,该2万元至今未还。 4、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1月24日期间,被告人赵建东在辉县市成某某家,向成某某在北京的同事万某某打电话,谎称其父亲住院急需用钱,分三次骗取万某某8000元,至今未还。 5、2015年1月10日左右,在辉县市东方星园附近,被告人赵建东以已欠到杨某某部分借款,再借15000元,等其回北京后一并返还为由,骗取成某某的朋友杨某某现金15000元,至今未还。 6、2015年1月25日左右,被告人赵建东谎称其外甥在湖南赌博输钱,在辉县市区向成某某的朋友王某某借款1万元,王某某在辉县市灶君庙附近,将1万元现金交给赵建东。后王某某催促赵建东还钱,赵建东又向成某某借1万元用于归还王某某,2015年1月29日成某某向其朋友借款1万元,将银行卡交给赵建东,2015年1月30日,赵建东使用成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取出6000元还给王某某,剩余4000元至今未还。 7、2015年1月31日,被告人赵建东在辉县市给在北京居住的成某某的母亲冯某某打电话,谎称其父亲挪用公款被调查需要用钱,欲借现金3万元,后被冯某某及其亲属识破并报警。2015年1月31日,辉县市公安局干警在辉县市东方星园成某某家中将赵建东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书证,(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赵建东出生于1988年6月27日。(2)成某某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交易明细,证明成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于2014年8月25日支出4万元;2014年10月31日转出现金1万元。(3)万某某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交易明细,证明万某某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于2014年12月30日支出2000元,12月31日支出5000元,2015年1月24日支出1000元,三笔共计8000元。(4)2015年2月1日辉县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抓获证明,证明辉县市公安局胡桥派出所民警带领被害人成某某、杨某某到刑侦大队报案,将赵建东扭送至公安机关的事实。(5)赵建东2015年1月31日自书的证明一份,证明赵建东共骗取成某某及其亲友10万元的事实。(6)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3)顺刑初字第947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赵建东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4年1月5日刑满释放。2、证人证言,(1)证人吴某某证言,证明其是成某某的嫂子,听成某某说赵建东出国了但他的信用卡没有还清,向其借1万元给赵建东还信用卡,2014年10月31日下午5点左右其通过农业银行卡向成某某的农业银行卡转账1万元的事实。(2)证人于某某证言,证明成某某说她朋友的亲戚急用钱,让借给她1万元,2015年1月29日其通过微信转账借给成某某1万元。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成某某陈述,证明其在北京上班时通过QQ认识了赵建东,他自称在中国航天一院772所工作,其父亲是中国航天一院772所的领导。2014年8月份,赵建东说因为她将别人打成了轻伤,需要赔偿人家钱,骗了其4万元。2014年10月,赵建东说需要还信用卡,其让嫂子给其的卡里转账1万元,赵建东拿着其银行卡在北京西直门附近取了1万元。2015年1月29日,赵建东说借其朋友王某某钱,需要还钱,于某某给其打到卡里1万元,赵建东拿其银行卡取出了6000元还给了王某某,后其知道赵建东是骗子后,将卡里剩余的4000元取出来了。(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明2015年1月25日赵建东给其打电话说他外甥在湖南赌博输掉23万元,跟他联系凑钱,当时还差1万元,其就在辉县市灶君庙附近其车上给了赵建东现金1万元,后来他还了6千元。(3)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证明2014年12月20日左右的一天,成某某对其说家里用钱借其2万元,过了一两天,其和赵建东在“今潮洗浴”中心洗澡时,其给成某某打电话,成某某让其将2万元给了赵建东,其就将2万元现金交给了赵建东。2015年1月10日左右,赵建东对其说,再借给他17000元,等到北京后一并返还,后其在银行取了17000元钱交给了赵建东。(4)被害人万某某陈述,证明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1月24日,赵建东以他父亲生病住院的名义分三次向其借了8000元钱,其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共给赵建东8000元,至今未还。(5)被害人冯某某陈述 ,赵建东是其女儿成某某的男朋友,他自称在航天一院772所上班,他父亲是航天一院的领导。2014年12月份,赵建东在辉县往北京给其打电话,说他父亲挪用公款一事被查了,想让其给他借3万元,其提出和他父亲通话,赵建东给其提供了几个电话,打不通,后其上网一查,发现被骗的事实。4、被告人赵建东的供述与辩解 ,证明2014年2月份左右,其通过QQ认识了成某某,谎称自己在中国航天一院772所工作,其父亲是中国航天一院772所的高管,骗取成某某及其朋友、家人的信任。自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25日期间其谎称将别人打伤需要赔偿损失、其父亲住院需要用钱等,分别骗取成某某、杨某某、万某某、王某某等人现金9.3万元,2015年1月31日其欲向成某某的母亲冯某某骗取3万元时,被识破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