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新中刑申字第38号
明淑军:
你为唐锐与娄渊庭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新中刑二终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以唐锐依法履行了职责,主观上不存在过失,客观上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唐锐、娄渊庭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生猪屠宰的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许长贵在负责位邱屠宰场期间对生猪注水后宰杀,并流向市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