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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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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宗平与董斌、王磊犯徇私枉法罪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新中刑申字第37号 刘宗平: 你为与董斌、王磊犯徇私枉法罪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新中刑二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以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申诉人刘宗平既不是交通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新中刑申字第37号

刘宗平:

你为与董斌、王磊徇私枉法罪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新中刑二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以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申诉人刘宗平既不是交通事故案件的主办人,也不是决定人,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不具有决定权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证人吉辉、张志云、张毅证言和申诉人刘宗平、原审被告人王磊、董斌的供述,均证实申诉人刘宗平在负责审核认定张毅交通事故一案事故责任的认定过程中,因张志云与申诉人刘宗平系战友关系,为徇其战友关系之私情,在明知张毅若被认定为主要责任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协调董斌、王磊,以张毅与郑晓东等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和郑晓东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有一定过错为由,将董斌、王磊原先拟定的张毅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议更改为双方负同等责任,造成对该起交通事故责任的错误认定,从而导致张毅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故,原裁定认定申诉人刘宗平对该起交通事故责任的错误认定负有直接责任,并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以及申诉人刘宗平具有的自首情节,对其判处的刑事处罚并无不当。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