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新中刑申字第32号
张卫忠:
你因张卫峰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对本院(2015)新中刑二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张卫峰的供述并非张卫峰的真实意思表示,张卫峰是借款50万元,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判认定张卫峰谎称帮助河南省和润置业有限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为此双方签订了代理协议,而后张卫峰即以前期活动费用为名骗取了该公司50万元。该事实有代理协议、银行账单、土地局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张卫峰本人的供述证实。你称张卫峰的供述并非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相关证据证明;称其行为是借款,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亦无充分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二审裁定应予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