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新中刑申字第28号
杜希真:
你为姚尚书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新中刑二终字第1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裁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审判程序违法,姚尚书系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姚尚书与姚铁昌兄弟二人因赡养其母亲崔金凤一事曾发生过纠纷。案发当天,姚铁昌得知姚尚书未经其同意将其母亲地里的小麦收割,便用轮椅推着其母亲到姚尚书家说事,到其家门口处,姚尚书捡起一块砖头欲砸姚铁昌,被姚文峰拦住。后姚铁昌用铁锹与姚尚书厮打,被姚尚书用尖刀捅刺其胸部一刀,后姚尚书逃离现场。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姚尚书致使姚铁昌轻伤行为并非针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双方系互殴行为。姚尚书是在双方互相殴打的过程中使用尖刀刺向姚铁昌胸部,造成姚铁昌轻伤。姚尚书积极追求姚铁昌伤害后果并致其轻伤,该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故,杜希真认为姚尚书系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