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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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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风芹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新中刑申字第42号 潘学龙: 你因梁风芹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对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4)原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和(2014)新中刑三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不服,以本案由检察院立案侦查违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新中刑申字第42号

潘学龙:

你因梁风芹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对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4)原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和(2014)新中刑三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不服,以本案由检察院立案侦查违反法定程序;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审被告人梁风芹帮助他人非法牟利,违反规定生产以次充好和不合格的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1799187.1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