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新中刑申字第34号
胡守婷:
你因杜海平犯受贿罪一案,对本院(2014)新中刑二终字第192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杜海平第二笔受贿10万元事实的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判认定杜海平第二笔受贿10万元的事实,有证人王国立证明因开具虚假发票事宜安排陈永祥行贿杜海平;证人陈永祥证明将现金交给王松鹤;证人王松鹤证明王国立让陈永祥给其20万元,其送给杜海平10万元;被告人杜海平供述收王松鹤10万元。以上证人证言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二审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