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新中刑申字第27号
张海彬:
你因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对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04)新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新刑一终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你伙同他人殴打被害人,且将被害人遗弃在公路中间,已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