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新中刑申字第40号
王秋静:
你为齐利杰与李恩宁、牛占先、廉文攀犯强奸罪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新中刑二终字第185号刑事裁定,以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判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齐利杰违背妇女意志,采取胁迫手段,与李恩宁共同轮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齐利杰、李恩宁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且齐利杰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