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新中刑申字第30号
陈婉贞:
你因张旗鑫犯诈骗罪一案,对本院(2014)新中刑二终字第204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不当、张旗鑫的行为属于民法调整范围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其一,你称二审时张旗鑫对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并提供了辩护人制作的调查笔录及录音。但是二审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和听取辩护人意见等程序,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故原审审判程序并无不当。其二,张旗鑫的同案犯张伟、常好臣已经被判刑,另一直接关系人白龙芝未到案,并不能证实案件事实和定性错误。
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二审裁定应予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