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新中刑申字第44号
温纪青:
你为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新刑二终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温纪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索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