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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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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纪青犯敲诈勒索罪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新中刑申字第44号 温纪青: 你为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新刑二终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新中刑申字第44号

温纪青:

你为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新刑二终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温纪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索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