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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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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克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新中刑申字第31号 路德升: 你因路克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对本院(2014)新中刑三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不服,以程序违法,判决路克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新中刑申字第31号

路德升:

你因路克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对本院(2014)新中刑三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不服,以程序违法,判决路克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路克明以同案犯杨红卫为法人代表成立公司,主业为生产销售葡萄酒,但是却违背葡萄酒国家标准,采用添加剂勾兑式生产葡萄酒并销售,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各种书证和同案犯杨红卫、路瑞玲及被告人路克明本人的供述所证实。故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审判程序合法,路克明的行为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客观要件。

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二审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