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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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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40号 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10月10日被新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10月24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40号

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10月10日被新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新乡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伟,男。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县检公诉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帅、原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及其辩护人张伟、诉讼参与人(被害人之夫)李文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于2015年4月21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案审限自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计算。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0日9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无牌照奔马牌三轮汽车,沿新乡县七里营镇八柳树村街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被害人赵某某家门口处时,因遇到情况采取措施不力,将由北向南步行从家里出来的被害人赵某某挤在东西路南侧墙上,造成被害人赵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白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户籍证明、到案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白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0日9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无牌照奔马牌农用三轮汽车,沿新乡县七里营镇八柳树村街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被害人赵某某家门口处时,因遇到情况采取措施不力,将由北向南步行从家里出来的被害人赵某某挤在东西路南侧墙上,造成被害人赵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白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本案民事赔偿部分,被害人的近亲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后撤回起诉。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共赔偿被害人近亲属21.9万元(其中已支付12.4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2014年10月10日10时在七里营镇八柳树村赵某某家门口勘查事故现场情况。

附现场图一张,现场照片12张

新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新公交认字(2014)第5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白某某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二份:检验结果:根据尸体检验所见,结合案情,推断被鉴定人赵某某系闭合性胸腹部损伤死亡;送检的白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阴性,即未检出乙醇。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一份:蓝色奔马农用三轮车制动系统技术性能不符合要求;转向系统技术性能不符合要求;照明系统技术性能不符合要求。

5、新乡县公安局新县公(交)行罚决字(2014)03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2014年10月10日,白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牌照驾驶无牌照三轮汽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户籍证明一份:白某某,男,195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新乡县七里营镇八柳树村1200号。

7、新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到案情况说明一份:白某某对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定坦白。

8、驾驶人信息查询单一份:证明截止到2014年10月10日未查询到白某某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

9、八柳树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白某某2000年购买一辆三轮奔马牌农用车,手续遗失,属自家车。

10、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0日早上大约9点多赵某某骑着电车带着她外孙,我骑着电车带着俺孙女儿,我们一起去洗澡,半路,赵某某说忘记带洗头膏、毛巾,于是赵某某就带着她外孙回去拿这些东西,我带着俺孙女儿先走了。我和俺孙女儿洗完澡回家,到胡同口才知道赵某某出事故了。

1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0日9时许,我接到俺家邻居侯开启的电话,说俺大嫂赵某某在她家胡同口发生交通事故了,我挂了电话,就从老县委大楼(王屯村)往八柳树赶,等我赶到赵某某家时,赵某某已经死亡被抬到家里面了,等我们家属冷静后商量要报警,然后我就报警了。

1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0日上午,我在自家院里干农活,我听到外面传来奔马车声音,出来看见白某某驾驶着奔马车速度很快,白某某的孙子在他左边坐着,他左手扶着他孙子。接着我就看见白某某驾驶着奔马车挤着赵某某,挤在南边墙上,事故发生后,白某某将奔马车开到距现场20米的大路上,我赶快去喊俺村医生,医生赶到现场后,赶快对赵某某抢救。后来120救护车来了,经检查说人已经不行了。

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10月10日9时许,我驾驶我本人的农用三轮车,拉了一车玉米,去路边上晒。我沿着我家门口胡同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到赵某某家门口处时,有一辆电动自行车头朝西在他家门口停着,我想从电动自行车的南边通过,就在同时,赵某某从她家由北向南走出来,赵某某看到我的车后赶快靠着路南侧墙边,我同时也向北躲,但是我的奔马车右侧后面将赵某某挤到路南侧墙上,这时我因为太紧张,误将油门当成刹车,我的车又将停在路上的电动自行车撞翻。事故发生后,我怕堵着路,我将奔马车停靠在距胡同口20米远的大马路上,之后我来到赵某某跟前抱着她。几分钟后我儿子白飞祥来到现场拨打120,医生到了之后说人已经不行了。我驾驶的三轮汽车没有号牌。我没有机动车驾驶证,这辆车也没有保险。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一份:证明李文通受到赔偿款12.4万元。

谅解书五份:证明李文通等对白某某表示谅解。

新乡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原告李文通诉被告白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文通撤诉。

以上证据1-13由公诉机关提供,14-16由被告人提供,经庭审调查质证,确实充分且能互相印证,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