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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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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2015)长刑初字第54号 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8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1月26日被长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培,河南晋平

(2015)长刑初字第54号

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8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1月26日被长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培,河南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某,男,汉族。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5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3月12日被长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1月26日被长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男,汉族,住长垣县蒲西办事处农贸市场C区13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1月26日被长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以新长检公诉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王某某、李某某、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子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杨培、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8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纠集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刘某,由姚某某(另案处理)开车前往长垣县常村镇柳桥村蒋某某家附近,停车后被告人张某指使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刘某前往蒋某某住处敲开门,在蒋某某家门前将蒋某某头部打伤,致使其急性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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