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刑立终字第7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许洪振。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张凤娟。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许素芳。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审查原审自诉人许洪振、张凤娟、许素芳诉常卫云犯诬告陷害罪、诽谤罪一案,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封刑立字第02号刑事裁定,对许洪振、张凤娟、许素芳的起诉不予受理。原审自诉人许洪振、张凤娟、许素芳不服该裁定,以常卫云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上述裁定,由封丘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洪振、张凤娟、许素芳诉常卫云犯诬告陷害罪、诽谤罪一案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封丘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周玉崴 审判员 李中孝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