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刑立终字第12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李霞。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审查原审自诉人李霞控诉杨金文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牧立刑初字第7号刑事裁定,对李霞的起诉不予受理。原审自诉人李霞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上述裁定,由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霞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时,该院即向李霞送达诉讼材料补正通知书,告知其补交相关证据材料,李霞在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予补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的规定,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对李霞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