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刑立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杨金方。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审查原审自诉人杨金方控诉尚志毅、王抗民事、行政枉法裁判一案,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牧立刑初字第6号刑事裁定,对杨金方的起诉不予受理。原审自诉人杨金方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上述裁定,由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金方诉尚志毅、王抗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犯罪一案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