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刑立终字第8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高洪彬。 委托代理人段纪磊,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自诉人高洪彬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5)封刑立字第004号对其自诉不予受理的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封丘县人民法院的裁定,由该院立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洪彬的自诉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封丘县人民法院(2015)封刑立字004号刑事裁定。 二、本案由封丘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周玉崴 审判员 李中孝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