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新中刑申字第39号
段爱岭:
你为李应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新中刑一终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定性错误,李应涛系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且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农历春节早上,李应涛在家睡觉时,陈国强到李应涛床前用凉手摸李应涛以致两人发生争执,后引起打架,李应涛在双方殴打过程中,持菜刀将陈国强砍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李应涛是在双方打架过程中致陈国强轻伤,故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本案中,陈国强有过错,可以对李应涛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在量刑时对此情节已作认定,且量刑在法定刑幅度之内。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