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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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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新华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54号 罪犯吴新华,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1日作出(2011)商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新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54号

罪犯吴新华,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1日作出(2011)商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新华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0年7月16日起至2023年7月15日止。原审被告人吴新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6月28日交付执行。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又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吴新华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吴新华于2010年7月,酒后到其哥哥家,用剪刀将被害人杨某刺伤,致其死亡。

罪犯吴新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4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吴新华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新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石道强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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