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74号 罪犯吴泽进,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9日作出(2009)二中刑初字第17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泽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9年10月9日起。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2年3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豫法刑执字第0022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公示五日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吴泽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4月8日晚,该犯伙同周太林等人持压力钳等作案工具至朝阳区北京华信电讯有限公司十里河店,将店内值班人员殴打捆绑后抢走人民币4403元,各种品牌、型号的移动电话176部,电话充值卡、号码540余张(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04333元)。2004年8月12日凌晨2时许,该犯伙同他人持压力钳、撬棍等作案工具至朝阳区立水桥创意隆移动电话营业厅,采取剪锁、撬门等手段进入店内,将值班人员殴打捆绑后,抢走人民币3630元,及移动电话、充值卡等物品价值共计270495.70元。 罪犯吴泽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吴泽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泽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2030年9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石道强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