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26号 罪犯张亮,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9日作出(2007)汴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亮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张亮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3日作出(2007)豫法刑四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8年1月16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0年8月1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豫法刑执字第00886号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12月16日经本院(2012)汴刑执字第1660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罚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亮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亮伙同他人多次预谋推动位于310国道兰考县城关乡郭铎寨村北侧的“兰皇”加油站,并进行了分工、准备作案工具。2000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张亮及其同伙携带作案工具翻墙跳入加油站院内,四犯按照事先分工,张亮一手拐住林某某的脖子、一手持刀对林某某进行威胁,将室内床上及保险柜里的现金共计239000余元装进提包后逃离现场。该犯系主犯。 罪犯张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连续表扬3次,受到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亮减刑,确已经过上述有关研究、公示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亮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10年8月10日起至2027年4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石道强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