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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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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龙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98号 罪犯张龙,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8日作出(2008)郑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98号

罪犯张龙,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8日作出(2008)郑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7年7月28日起至2022年7月27日止。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4月21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0年9月30日经本院(2010)汴刑执字第15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2年9月26日经本院(2012)汴刑执字第8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龙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7月24日,闫黎军因怀疑被害人李某以前偷其现金,便纠集该犯和郑亚军在郑州市金水区闫黎军女友孙某某住处,使用皮带、滑板对李某进行殴打。次日中午,该犯3人将李某带到闫家中控制,让其还钱。26日11时许,三人又将李某带至郑州市伏牛路天浴洗浴中心311房间,使用木棍对李进行殴打,晚上,郑离开,该犯二人继续使用拖把棍、铁丝、老虎钳、螺丝刀等工具殴打李某,至27日早上7点,二人发现李某伤势严重快不行时,急忙将其送至医院后逃跑,李因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张龙系主犯。

罪犯张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连续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龙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石道强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