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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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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明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31号 罪犯张海明,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9日作出(2003)郑刑一初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海明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九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31号

罪犯张海明,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9日作出(2003)郑刑一初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海明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3年9月3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7年7月17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豫法刑执字第715号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5月31日经本院(2012)汴刑执字第559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罚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海明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0年至2001年7月间,被告人张海明分别伙同迟新来等人,携带作案工具,分别在山西晋城市等地采取翻墙入院、持刀威逼等暴力手段抢劫作案6起,抢劫价值150000元;2000年至2001年元月份被告人张海明伙同迟新来等人,携带卡丝钳等作案工具,在山西晋城等地盗窃作案4起,盗窃价值91380元。该犯系主犯。

罪犯张海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4次,受到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海明减刑,确已经过上述有关研究、公示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海明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海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7月17日起至2025年5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石道强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