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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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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民犯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97号 罪犯张爱民,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日作出(2011)民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爱民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三十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97号

罪犯爱民,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日作出(2011)民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爱民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三十万元。刑期自2011年3月15日起至2024年3月14日止。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2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爱民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2月至2011年1月24日,该犯在任民权县中泉路桥有限公司销售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十次从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夏深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领走中泉路桥公司起重机款173.5万元。该犯将其中的187250元交回中泉路桥设备有限公司及用于公司开支,余款1547750元占为己有,用于个人买彩票等花费。

罪犯张爱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连续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爱民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爱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起至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石道强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