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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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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崔某某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栾刑初字第74号 公诉机关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1950年4月1日出生。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栾检公诉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栾刑初字第74号

公诉机关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50年4月1日出生。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栾检公诉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牛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某某在放牛期间,发现自家林坡上生长有血皮槭幼树(俗称赤肚子榆),其本人育有血皮槭树苗,因嫌购买树籽育苗成本高,为节约成本,就决定在山上采挖野生血皮槭幼树进行栽植和培育,以便长大后转卖营利。2014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崔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用手拽的方法在自家林坡上采挖血皮槭幼树二百多株,用葛条打捆背回家,趁天黑在其妻子尚某的帮助下栽植于自家地内。事隔半月,被告人崔某某再次从自家林坡上采挖回血皮槭幼树二百余株,和第一次采挖的血皮槭幼树栽植在一起。经鉴定,被滥伐的林木为血皮槭,共517株,均为幼树。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崔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林业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本人林坡上的血皮槭幼树517株,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赃物由栾川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王戈鹏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代银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