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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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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汤停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栾刑初字第73号 公诉机关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停,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栾检公诉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停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栾刑初字第73号

公诉机关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停,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栾检公诉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停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汤停因家里盖房欠下大量外债,被多次催债后即产生骗取他人钱财的念头,遂以自己是栾川县老君山林场职工及大南沟村本地人的身份,谎称以能给他人在老君山景区承包摊位、办理养老保险金及购买该村地盘上君山饭店商品房和门面房可优惠等为由,共骗取王某等9人共计11.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3年5月,被告人汤停找到老君山景区的商户史某某,谎称其在老君山景区老君庙处有摊位可让其承包,以需交定金为由,分三次骗取史某某现金5500元。

2013年6月,被告人汤停对其同事魏某某谎称君山饭店即将拆迁,以本村村民名义购买新建的商品房和门面房可享受优惠价为由,骗取魏某某现金13000元。

2013年7月,被告人汤停找到老君山景区的商户赵某某谎称其在老君山景区老君庙处有商铺可让其承包,以需交定金为由,骗取赵某某现金12000元。

2013年8月,被告人汤停找到老君山景区滑道站职工王某某,谎称其在老君山景区新修索道站有门面房可让其承包,以需交定位由未,骗取王某某现金30000元。

2013年年底,被告人汤停找到老君山景区的清洁工王某,谎称以能未其办理养老保险金和公积金为由,多次骗取王某现金18000元。

2014年1月,被告人汤停对老君山景区商户马某某谎称君山饭店即将拆迁,以本村村民名义购买新盖的商品房和门面房可享受优惠价为由,骗取马某某现金16000元。后马某某发现被骗,经多次讨要,汤停退还马某某现金3000元。

2014年8月,被告人汤停找到老君山景区的清洁工齐某某,谎称其在老君山景区石林处有门面房可让其承包,以需交定位为由,分两次骗取齐某某现金4500元。

2014年10月,被告人汤停找到老君山景区的商户郝某某,谎称其在老君山景区石林处有门面房可让其承包,以需交定金为由,分两次骗取郝某某现金4000元。

2014年11月,被告人汤停找到其朋友王某某,谎称其在老君山景区石林处有门面房可让其承包,以需交定金为由,骗取王某某现金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停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汤停的供述,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借条及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价值11.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停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汤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五年二月十一日起至二O一九年八月十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汤停退赔被害人史某某五千五百元、魏某某一万三千元、赵某某一万二千元、王某某三万元、王某一万八千元、马某某一万三千元、齐某某四千五百元、郝某某四千元、王某某一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陶占省

审 判 员  高荣静

人民陪审员  李延武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代银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