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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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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平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暨附带民事原告人秦某甲,男,汉族,1972年1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工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2014年8月17日因本案受重伤。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暨附带民事原告人秦某甲,男,汉族,1972年1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工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2014年8月17日因本案受重伤。

诉讼代理人贾晓娟,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秦某乙,女,汉族,1963年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系被害人之姐。

被告人宋平,男,汉族,1968年3月27日出生,高中文化,工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吴勇,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邹东锋,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平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一帆、邓晓哲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甲的诉讼代理人贾晓娟、秦某乙,被告人宋平及其辩护人吴勇、邹东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宋平在平顶山市卫东区建东小区帘子布厂家属院门口,因债务纠纷被秦某甲用凳子砸伤,后宋平一直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14年8月17日被告人宋平得知秦某甲在本市建东小区“千里香馄饨店”吃饭,当晚21时许,宋平携带尖刀,朝正在吃饭的秦某甲头部、右腹部连砍数刀,致秦某甲倒地。经鉴定,秦某甲的损伤程度查时为重伤二级,伤残程度为七级。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物证鉴定书、伤情、伤残鉴定书及照片,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证据,并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宋平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系未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被告人宋平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476969.73元。

被告人宋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没有杀死秦某甲的想法,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1、被告人宋平没有追求受害人死亡的主观动机,归案后的表述系情绪激愤的表达,应定性为故意伤害;2、案发后宋平没有离开现场,对自己捅刺受害人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应当认定为自首,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害人秦某甲对本案发生有一定的过错。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0日,被告人宋平在平顶山市卫东区建东小区因债务纠纷被被害人秦某甲(时年42岁)用凳子砸伤,宋平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同月17日21时许,宋平得知秦某甲在本市建东小区“千里香馄饨店”吃饭,遂携带单刃尖刀前往该店,将秦某甲叫到身边朝其右腹部猛刺,致秦某甲下腔静脉破裂、十二指肠降段横断、胰裂伤、胃裂伤、大网膜损伤、胆囊裂伤,头右颞部划伤,重伤二级、七级伤残。与秦某甲一起吃饭的康某某、李某甲夺走宋平所持尖刀,康某某打电话报警。宋平后又取出随身携带的黑色小水果刀,被郭某某夺走并扔掉。公安人员接报警后,赶至现场将宋平带至平顶山市东安路分局。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抓获经过、发破案报告、接处警经过、接处警证明,证明2014年8月10日,秦某甲向宋平索要欠款时发生纠纷,秦某甲将宋平的左胳膊和左眉毛处打伤,宋平未作伤情鉴定,公安机关进行了处理;2014年8月17日21时52分许康某某电话报案,称有人在建东小区拿刀捅人,捅人者已被控制。公安干警接报警后赶到现场,在建东小区工商银行门口将宋平控制。

2.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宋平身份情况。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制图、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建东小区“福建千里香馄饨店”门口西侧人行道上。现场提取血迹3处,扣押王麻子牌尖刀1把等情况。

4.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平)公(刑)鉴(DNA)字(2014)725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现场地面血迹、凳子面血迹、宋平使用的凶器上血迹所得DNA图谱与秦某甲血样所得DNA图谱一致。

5.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平公物鉴(伤检)(2014)560194号《伤情鉴定书》,证明秦某甲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

6.平顶山正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学平正平司鉴所(2014)临鉴293号鉴定意见,证明秦某甲综合评定为七级伤残。

7.被害人秦某甲陈述:8月17日21时多,其和李某甲、康某某、李某乙在建东小区“千里香馄饨店”门口准备吃饭。宋平到现场将其叫至身边,一只手搂住其脖子,另一只手用刀朝其后脑勺砍了一刀,其拿板凳准备砸宋平,和其一起吃饭的人夺下宋平所持刀,宋平又拿一把刀,朝其腹部捅两下,其肠子流出倒地,失去知觉。和宋平平常没有矛盾,因宋有事借其10000元,宋平称已还了5000元,想赖账5000元。因此事在8月10号其生气用凳子把宋平砸伤,郭某某进行过调解,其赔偿了宋平3000元。宋平拿刀捅其时喊:“弄死你,就是弄死你”。其后脑勺被砍一刀,右腹部被捅两刀。

8.证人证言

(1)证人康某某(被害人秦某甲之友,报警人)、李某甲(秦某甲之友)、李某乙(秦某甲之友)证言,证明2014年8月17日22时许,康某某在建东小区“千里香馄饨店”吃饭时,碰到李某甲,正说话时又碰见秦某甲。宋平到现场后将秦某甲叫至身边,拿刀就往秦某甲右腹部捅,至少捅两下,边捅边说非弄死他。康某某和李某甲见状上前把刀从宋平手中夺下,康某某打电话报警。宋平又从腰里拿出一把长约10公分的黑色小刀。公安人员到现场后把宋平带走了。康某某夺下的刀交给了公安人员。

(2)证人郭某某(宋平、秦某甲之共同朋友)证言,证明2014年8月17日晚上9点52分,宋平捅完秦某甲后,其听到吵闹到达现场见到宋平。见他随手从右手裤子兜里掏了一把折叠黑色刀,其上前把刀要过来,随手把刀扔了。宋平用刀捅秦某甲是因为经济纠纷,听宋平说欠秦某甲5000元钱,秦某甲说宋平欠10000元。秦某甲在本月10号打过宋平,砸他一板凳,其对此事进行过调解,秦某甲赔偿宋平3000元,宋平称这事到底了。

(3)证人赵某某(“千里香馄饨店”员工)证言,证明2014年8月17日晚,其不在现场,听围观的人说宋平捅住人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