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二七刑初字第150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甲(曾用名董伟祥),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3年11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2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逮捕,2014年1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由本院决定于2015年4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穆向明、胡大宽,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公诉刑诉(2015)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甲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弘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甲及其辩护人穆向明、胡大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5日21时许,被告人董某甲因怀疑其妻与宋某甲有不正当关系,将被害人宋某甲约至郑州市二七区火车站西广场附近,后强行将宋某甲推上其所开车辆,随后被告人董某甲又将宋某甲捆绑后强行带至河南省禹州市,以宋某甲破坏其家庭关系为由,敲诈宋某甲现金6100元,并向被害人宋某甲索要赔偿人民币10万元,直至2013年10月7日17时许才将被害人宋某甲带回郑州放走。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案后,于2013年11月5日将被告人董某甲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董某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但敲诈勒索系未遂。董某甲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董某甲认为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向被害人宋某甲索要10万人民币只是吓唬被害人,后来将被害人出具的欠条撕毁,并未向被害人再要此钱,系犯罪中止。 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董某甲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向被害人索要钱财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只构成敲诈勒索罪;2、被告人董某甲向被害人索要10万元的行为,系犯罪中止,应当免除处罚;3、被害人破坏被告人家庭,对矛盾激化有重大过错,被告人董某甲案发后积极退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不应认定为犯罪;4、被告人董某甲案发后如实供述,系初犯、偶犯,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董某甲发现其妻杨某某与网友宋某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让杨某某以约会为名骗宋某甲见面谈谈。2013年10月5日21时许,宋某甲到达郑州市二七区火车站西广场附近与杨某某见面。董某甲强行将宋某甲推上其所开车辆,又将宋某甲捆绑后强行带至河南省禹州市其岳父母家拘禁。后董某甲以宋某甲破坏其家庭关系为由,敲诈宋某甲现金共计6100元,并向宋某甲索要破坏其家庭的赔偿金人民币100000元。经宋某甲多次给其妹妹宋某乙打电话要钱未果,董某甲强迫宋某甲出具欠款100000元的欠条,直至2013年10月7日17时许才将被害人宋某甲带回郑州放走,放宋某甲走时,仍以告诉宋某甲的家庭宋某甲有外遇为名要求宋某甲将钱打在其拿着的宋某甲的银行卡上。被害人宋某甲家人报警,公安机关接报案后,于2013年11月5日11时许在郑州市高新区石化路德邦物流门口将被告人董某甲抓获。2014年1月2日,被告人董某甲家人代其退赔被害人宋某甲经济损失6100元,取得了宋某甲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明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董某甲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了因其发现其老婆杨某某有外遇,就让杨某某将外遇对象宋某甲约至郑州,告诉杨某某其要跟宋某甲谈谈解决问题。后杨某某于2014年10月5日将宋某甲约至郑州。当日16时许,其借了一辆轿车,并告知朋友苏某某杨某某有外遇之事,让苏某某一起去见宋某甲。当日21时许,其和苏某某在郑州市火车站西广场将宋某甲强行推到车上,其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宋某甲手脚捆住,后将苏某某送回家。接着其载着杨某某及小儿子董某乙,开车于10月6日凌晨到了禹州市其岳父家。后其要求宋某甲写下与杨某某交往的详细经过,中间还用手扇了他的脸几下,又将他钱包、手机拿走,并要求他说出银行卡密码,拿走手机的目的是不让他同外界联系。后其从此银行卡上取了3500元现金,又向宋某甲要求赔偿其和杨某某闹离婚的各种损失100000元,宋某甲跟家人联系了一下午没要到钱。晚上睡觉时其将宋某甲的脚捆住,两人睡在一张床上。10月7日上午,宋某甲的妹妹打电话称要先见人再给钱,吃过中午饭后,其让宋某甲打了一张100000元的欠条。下午14时许,其开车拉着宋某甲去郑州,路上其跟宋某甲说让他回去将100000元打到他的银行卡上,其以后不会再找他麻烦,也不会让他家庭知道他有外遇的事情。17时许,到了碧沙岗公园北门让宋某甲下车等他妹妹来接他。后其开车走了。 被害人宋某甲的陈述,与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基本一致,相互印证,证明了案发时间、地点,其和网友杨某某见面时,被被告人董某甲与另一名男子弄到车里拉到禹州市花石乡被拘禁及被被告人董某甲索要钱财,写下100000元欠条的经过。直到2013年10月7日11时20分,其妹妹打电话称见到其本人就给钱,13时30分被告人董某甲开车带其走,到了郑州市碧沙岗公园门口放了他,让其见到家人后往其银行卡里打钱,其下车见到家人后,家人报警了。 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了其和网友宋某甲在2011年曾发生过性关系,并一直有联系。2013年,其老公董某甲发现了两人的关系,并知道宋某甲近期会来郑州,遂要求见见宋某甲,其为了家庭想跟宋某甲断绝关系,就同意了。2013年10月5日21时许,其和董某甲、二儿子还有苏某某一起,由董某甲借一辆汽车去郑州市二七区火车站西广场等宋某甲。见着宋某甲后,董某甲、苏某某把宋某甲拽到了车子里,董某甲扇了宋某甲几巴掌,并质问他是否跟其发生性关系,接着送苏某某回家。后来董某甲开车载其几人到了禹州市其爸妈家,当时宋某甲的手脚都被绳子绑住了,董某甲将其和宋某甲的事告诉了其爸妈。后董某甲称为了让宋某甲不再跟其联系,要找宋某甲要补偿费,拿走了宋某甲钱包里的2600元、银行卡及一部三星手机。10月6日,董某甲到银行用宋某甲的银行卡取了钱。后董某甲让宋某甲多次打电话给他妹妹要钱,他妹妹没有汇过来,到10月7日,董某甲开车带着其和小儿子还有宋某甲回郑州,在碧沙岗公园将宋某甲放了,后来董某甲告诉其,他强迫宋某甲写了一张欠款100000元的字据,并让其看了此字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