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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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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保有、高振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二七刑初字第49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冀保有,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4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二七刑初字第49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冀保有,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4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前进、简涛,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振,男,1984年4月13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4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何学斌,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以(2015)郑刑二管第4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将该案指定我院管辖。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公诉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冀保有、高振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冀保有及其辩护人李前进,被告人高振及其辩护人何学斌到庭参加了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予以准许。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7月份至2014年3月份,李某甲(在逃)在金水区丰产路世纪城注册郑州金宝汇软件有限公司,后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人高振,由被告人冀保有担任分析师,高振担任网络主管及网络维护,制作虚假股市交割单。以向客户推荐相关股票信息,提供股票内幕消息等骗取客户信任,向客户销售软件,先后骗取周某某37200元、张某某20800元、车某某26800元、杨某某29800元、王某甲21010元、林某某78800元、毛某某24800元、李某乙23800元、李某丙26800元。现赃款未追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汇款凭证、扣押清单、聊天软件记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冀保有、高振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冀保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高振认为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只是公司负责人李某甲利用的工具,虽制作虚假的股票交割单,但无诈骗的故意。

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均认为:1、二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2、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3、二被告人系初犯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李某甲(在逃)在金水区丰产路21号2号楼16层38号注册成立郑州金宝汇软件有限公司。2012年7月11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李某甲变更为被告人高振,2013年5月10日将公司更名为“郑州达之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培训公司员工在自己建立的股票交流群内对公司实力进行虚假宣传,使用事先准备好的话术跟被害人沟通,宣称公司掌握股市内幕交易信息,用伪造的盈利股票交割单迷惑被害人,同时公司的其他员工冒充已在其公司购买过股票分析软件的客户在股票交流群内对被害人进行游说,使被害人产生信任,购买其公司的软件。被告人冀保有在该公司主要负责销售和客服工作,冒充专业股票分析师;被告人高振为网络主管,负责公司内电脑设备和网络维护,利用PS软件制作虚假的股市交割单。通过这种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周某某37200元、张某某20800元、车某某26800元、杨某某29800元、王某甲21010元、林某某78800元、毛某某24800元、李某乙23800、李某丙26800元。现赃款未追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害人周某某、张某某、车某某、杨某某、王某甲、林某某、毛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的陈述基本一致,均证明了在上网时,有网友主动拉他们进QQ群,并发一些涨停股的股票交割单,还声称有股票内幕消息肯定能挣大钱,骗取他们信任,他们遂购买该公司的股票软件,后又有该公司的分析师对他们推荐股票。但通过该公司推荐,他们购买的股票并没有涨。

二、证人付某某的证言,证明了其系郑州金宝汇软件有限公司(后改名为郑州达之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经理。李某甲是公司总负责人,管理公司账目,高振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网络部经理,冀保有是销售经理。该公司在网上销售名叫“股之易”的炒股软件。公司通过各个网站招聘员工,主要由冀保有、李某甲负责业务培训,后将员工分配到各个小组,由各个小组的队长带领,后来业务员用自己的QQ号码通过和客户聊天让客户购买其公司软件。业务员在网上聊天群中发的股票盈利的交割单主要是高振用“PS”软件制作的,让客户相信购买其公司软件后可以获利。有客户买了软件后没有达到预期的收益,找到公司要求退钱,其公司多次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和办公地点。

三、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简星星、王某丁、徐睿科、陈某某、罗某某、王某戊的证言基本一致,相互印证,均证明了其在郑州金宝汇软件有限公司(后改名为郑州达之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销售股票软件。他们使用QQ软件等聊天工具寻找潜在被害人,然后加为好友。被害人进群后,销售人员在群里冒充其他股民,在聊天中声称公司掌握股市内幕交易信息,购买其公司的股票软件可以赚钱,并发些假的赚钱的股票交割单,吸引被害人注意,使用事先准备好的话术跟被害人沟通,使被害人产生信任,购买其公司的软件。后来再由股票分析师给被害人安装软件,给被害人推荐股票。冀保有是销售经理,高振主要制作假的股票交割单。

四、被告人冀保有的供述,证明了其系郑州金宝汇软件有限公司(后改名为郑州达之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和客服经理。带领三个销售团队,一个团队平均有七、八个销售人员。公司招聘员工分到各个小队,由各个队长负责培训员工学习公司的话术,其负责总培训,后销售员使用QQ软件等聊天工具寻找潜在被害人,然后加为好友。被害人进群后,销售员在群里冒充其他股民,在聊天中声称其公司掌握股市内幕交易信息,购买其公司的股票软件和服务后可以有较高的受益,并发些假的赚钱的股票交割单,吸引被害人注意,使用事先准备好的话术跟被害人沟通,使被害人产生信任,购买其公司的软件。其有时还充当分析师的角色,其没有股票分析师资格。李某甲是公司总负责人,管理公司账目,高振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网络部经理,主要制作假的股票交割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