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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百军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二七刑初字第48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百军,男,1973年6月1日出生。因涉嫌受贿于2014年12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受贿罪经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二七刑初字第48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百军,男,1973年6月1日出生。因涉嫌受贿于2014年12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受贿罪经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12月16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薛利丹,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以(2015)郑刑二管字第2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我院管辖本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公诉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百军犯受贿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申请,本院予以准许。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百军及其辩护人薛利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1年,被告人刘百军利用其担任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副书记的职务便利,收受毛某某价值3.5万元的丹尼斯购物卡,并为毛某某在违章建筑被查处后继续施工提供帮助。

二、2014年,被告人刘百军利用其担任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副书记的职务便利,收受毛某乙5万元现金,并为毛某乙在违章建筑被查处后继续施工提供帮助。

三、2014年,被告人刘百军利用其担任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副书记的职务便利,向东赵村党支部委员马某某索要钢结构彩板门面两间(年租金5万元),并为该村在相关违章项目施工等方面提供帮助。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百军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百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有自首情节。

其辩护人认为:1、指控受贿的两间彩板房属临时建筑,没有产权,且价值无法确定,被告人刘百军没有占有该彩板房的故意,指控其该起受贿犯罪的证据不足;2、被告人刘百军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减轻处罚;3、被告人刘百军已退出全部赃款,建议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1年,被告人刘百军利用其担任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党工委副书记,主管土地、规划、建设、交通、城中村改造、城乡一体化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郑州市惠济区毛庄村主任毛某某价值3.5万元的丹尼斯购物卡,为毛某某在违章建筑被查处后继续施工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毛某某的证言,证明因惠济区实验小学扩建,需建设6栋楼安置被占地村民,后因无建设及规划手续,2011年6月被查处,并下发了停工通知书。2011年7月,其将毛某甲购买的3.5万元丹尼斯购物卡送给被告人刘百军,让帮忙协调,对方答应。后顺利施工,未被查处过。

2、证人毛某甲的证言,因该村的违法建筑被查处,其购买了3.5万元丹尼斯购物卡给毛某某让找办事处领导协调。后未被查处过。

3、被告人刘百军的供述,证明了惠济区实验小学扩建占用毛庄村的部分土地,需要建6栋楼安置被占地村民,因该楼属小产权房,后被查处。2011年7月份,毛某某送给其3.5万元丹尼斯购物卡,让协调继续施工。后其向区国土局领导汇报了建楼原因。后区领导一行现场做了调研。后该6栋安置楼再没有人来查,并顺利完工。

4、惠济区新城街道社区建设指挥部责令停工通知书等证据,证明了此次犯罪的相关事实。

二、2014年,被告人刘百军利用其担任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党工委副书记,主管土地规划、城乡建设、道路交通、四类社区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郑州市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毛某乙现金5万元,并为毛某乙在违章建筑被查处后继续施工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毛某乙的证言,证明因毛庄村部分房屋拆迁补偿款一直未到位,村里决定将该块地卖给他,由其负责建毛庄社区康复中心,除将其中20间标间及400万元拆迁补偿费给村里,其余房子由其支配。2013年12月,工程开工,因该楼没有土地规划、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新城街道办事处规划所的人经常来工地断电,不让施工。为使工程顺利进行,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其送给刘百军现金5万元,让关照康复中心的建设,对方答应。后办事处再没去查过,工程顺利完工。

2、被告人刘百军的证言,证明了2013年,毛某乙与毛庄村委会合作以建毛庄社区康复中心的名义建一栋楼,作为毛庄村委会办公使用及给予被拆迁户补偿。后因没有手续,被查处。2014年春节前,毛某乙送给其5万元。毛某乙之所以找其协调是因其主管城建、规划、违章建筑,康复中心要开工建设须经其同意。在被查处时,其安排人打报告协调上级部门,使得顺利施工。

3、毛庄村委关于申请建设惠文社区康体中心的请示、协议、违法违章建设停工通知书等证据,证明了此次犯罪的相关事实。

三、2014年,被告人刘百军利用其担任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副书记,主管土地规划、城乡建设、道路交通、四类社区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向东赵村党支部委员马某某索要钢结构彩板门面两间(年租金5万元),后以年租金6.5万元的价格将该两间门面房出租。刘百军得到租金3.2万元,时任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武装部长的谢某某得到租金3.3万元。并为该村在相关违章项目施工等方面提供帮助。

另查明,2014年7月30日,中共郑州市惠济区纪委调查组对被告人刘百军涉嫌多次未履行请销假手续到澳门赌博问题立案调查,刘百军在被“两规”期间主动交代调查组尚未掌握其涉嫌收受他人贿赂等违法违纪事实,并亲笔写了检查,表达希望积极退赃争取宽大处理的意愿。案发后,刘百军主动向纪委上缴全部涉案赃款。现该赃款暂扣于惠济区纪委。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明了2013年东赵村实施合村并城项目时,为解决商户门面房问题,其承包在村集体宅基地上建过渡性门面房。初建时,刘百军带人下过停工通知书,自己让王某某找刘百军协调过。2014年4月初商户入驻时,村主任王某某称刘百军和谢某某想要两间门面房,让给他们留两间。后李某某代刘百军、谢某某将8号、9号钥匙领走。没有签租赁合同,也没有交房租。该房子是拆迁安置过渡性用房,属于临时性建筑,只针对村民进行出租,不能出售。位置差的每年每间租金1.5万元,位置好的每年每间2.5万元(给刘百军、谢某某门面房所处位置)。2014年10月5日,谢某某通过王某某联系自己,称以每间每年1.5万元租金,两间共计租金3万元,让给其出具租金收据,时间写为领取钥匙的时间(2014年4月13日),2014年10月7日,谢某某通过孙某某将3万元租金交给了自己。刘百军是惠济区新城办事处的副书记,主管辖区内的土地拆迁规划工作,谢某某是办公室主任、武装部长,同时还是包村干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