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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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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刚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55号 罪犯王志刚,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21日作出(2003)南刑二初字第0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志刚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55号

罪犯志刚,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21日作出(2003)南刑二初字第0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志刚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3年2月21日起至年月日止。原审被告人王志刚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3年2月21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6年6月24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豫法刑执字第81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0年6月13日经本院以(2010)汴刑执字第7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志刚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志刚于2002年7月30日下午2时许,伙同朱星帅等人,在唐河县312国道边乘一辆南阳至桐柏车牌号为豫R*****的班车,当车行驶到桐柏县李营村时,用随身携带的双管手枪威胁车上近20名乘客进行抢劫,共抢得现金1000元,手机3部,后四人将车挟持到泌阳县陈店乡附近后逃窜。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志刚系主犯。罚金未履行。

罪犯王志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2次,记功3次,警告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志刚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志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6月24日起至2024年7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石道强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