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96号 罪犯王卫平,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30日作出(2001)汴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卫平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卫平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28日作出(2002)豫刑一终字第050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审对被告人王卫平的刑罚部分,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2年1月28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3月13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4年1月28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刑执字第34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不变。2006年6月25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豫法刑执字第84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9月26日经本院(2008)汴刑执字第13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1年12月31日经本院(2011)汴刑执字第19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卫平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00年11月至2001年2月间,单独或结伙张文治等人先后窜至通许县、杞县、扶沟县等地,盗割农民正在使用的低压电线256档,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3660元,影响浇地13000余亩,该犯参与全部盗割电线作案。 罪犯王卫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4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卫平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卫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石道强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