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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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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昊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24号 罪犯杨昊,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2日作出(2009)周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昊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24号

罪犯杨昊,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2日作出(2009)周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昊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2月4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2年7月26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豫法刑执字第00983号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罚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杨昊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0月至2008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昊伙同他人采取蒙面持刀等方式分别在周口市川汇区、郸城县、商水县等地参与抢劫12起,抢劫现金48000余元及部分物品,数额巨大,致轻微伤2人,入户5次。

罪犯杨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连续表扬3次,受到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杨昊减刑,确已经过上述有关研究、公示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昊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31年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石道强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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