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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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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四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08号 罪犯杨四伟,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4日作出(2004)汴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四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08号

罪犯杨四伟,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4日作出(2004)汴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四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5年5月18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7年7月18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豫法刑执字第60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1月7日经本院(2010)汴刑执字第1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6月1日经本院(2012)汴刑执字第3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杨四伟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1年1月至12月期间,该犯为获取非法所得,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147份,价税合计约1639万余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约188万余元。2003年3月至11月,该犯为他人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价税合计约1281.9万余元,销项税额147.4万余元。

罪犯杨四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四伟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四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7月18日起至2021年5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石道强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