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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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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鹏飞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48号 罪犯朱鹏飞,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6日作出(2003)平刑初字第76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鹏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48号

罪犯朱鹏飞,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6日作出(2003)平刑初字第76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鹏飞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4年3月26日起至年月日止。原审原告人王瑞雅在法定期限内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6日作出(2003)豫法刑一终字第88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4年5月9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8年1月1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豫法刑执字第0009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6月13日经本院以(2010)汴刑执字第9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9月26日经本院以(2012)汴刑执字第8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朱鹏飞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朱鹏飞于2002年6月10日晚伙同方磊预谋绑架,将放学回家的王某某骗到平煤集团林场树林内,二人惟恐事情败露,用红领巾合力将王某某勒死,并于当日晚9时许,以绑架为名向王家勒索现金5万余元,王家被迫交付5千元,二人得款后外逃。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鹏飞系主犯。

罪犯朱鹏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朱鹏飞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鹏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1月10日起至2022年8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石道强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