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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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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峰犯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77号 罪犯周峰,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0日作出(2005)荥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77号

罪犯周峰,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0日作出(2005)荥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峰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5年4月28日起至2024年4月27日止。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8年9月26日本院以(2008)汴刑执字第17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2月31日又经本院以(2011)汴刑执字第7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公示五日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周峰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4月14日晚11时许,该犯伙同其他三人预谋后,在荥阳武挑贾路西苏村附近,强行拦截路过此地的女村民董甲、董某乙,并采用殴打、威胁手段劫取现金、项链等物品,而后又轮流对二女实施奸淫。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缴纳。

罪犯周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2次,记功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周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3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石道强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