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15号 罪犯王闹,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8日作出(2009)汴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原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31日作出(2009)豫法刑四终字第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2009年9月17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2年6月3日经本院(2012)汴刑执字第362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又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闹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闹于2006年6月24日晚,该犯伙同他人经预谋后,持刀抢劫三轮摩托出租车司机王某时遭到反抗,该犯同案犯将王某刺伤,抢得手机一部和现金470元,该犯随驾驶三轮摩托车与三名同案犯逃离现场,后被害人王某因失血性休克死亡;2006年6月11日下午,该犯伙同他人经预谋后,抢劫三轮摩托出租车司机邓某手机一部和现金几十元。罚金未缴纳 罪犯王闹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4次,记功1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闹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7月4日起至2018年10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石道强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