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44号 罪犯陶小坳,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3日作出(2007)洛少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陶小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缓刑,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73657.38元。刑期自2007年8月20日起至年月日止。原审原告人陶某甲在法定期限内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8日作出(2007)豫法刑二终字第23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年8月20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0年2月2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豫法刑执字第006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9月26日经本院以(2012)汴刑执字第8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陶小坳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陶小坳于2006年7月25日晚11时许,与被害人在一饭店喝酒,发生争执后,该犯用刀将被害人陶某甲刺为重伤,陶某乙刺死。附带民事赔偿未履行。 罪犯陶小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连续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陶小坳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陶小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2月2日起至2025年12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石道强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