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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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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俊虎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37号 罪犯翟俊虎,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31日作出(2001)濮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翟俊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37号

罪犯翟俊虎,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31日作出(2001)濮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翟俊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翟俊虎服判,不上诉。同案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0日作出(2001)豫刑一终字第37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1年9月6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3年11月19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豫法刑执字第901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05年12月25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刑执字第1334号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8年5月20日经本院(2008)汴刑执字第978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6月13日经本院(2010)汴刑执字第887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9月26日经本院(2012)汴刑执字第813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罚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翟俊虎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翟俊虎伙同王洪杰、和学涛等人于2000年3月7日、9日、31日,持械在濮阳市区东环路、岳村附近,对濮阳发往范县、台前中巴车上的乘客持刀威胁,抢劫作案五次,抢劫有手机、传呼机、现金等,价值七千余元。并致二人轻微伤。该犯系主犯。

罪犯翟俊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2次,受到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翟俊虎减刑,确已经过上述有关研究、公示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翟俊虎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翟俊虎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12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石道强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