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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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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松安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67号 罪犯张松安,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6日作出(2006)周刑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松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67号

罪犯张松安,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6日作出(2006)周刑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松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7年12月6日起。该犯及被害人家属均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6日作出(2007)豫刑一终字第0020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0年6月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豫法刑执字第00688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7月2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豫法刑执字第10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公示五日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松安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份,鹿邑县委要求各单位布置花坛,鹿邑县网通公司安排张松安负责,被害人蔡某某找到张松安要求承包花坛的布置,后经公司同意,由被害人承包。11月14日下午四时许,被害人酒后同他人到鹿邑县网通公司找张松安要花坛款,在网通公司门口,被害人同张松安相见,二人发生争执,张松安用拳头朝被害人头部连打几拳,将其仰面打倒在地,后又双脚蹦着朝被害人的胸腹部连跺几脚,后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民事赔偿22万余元未履行。

罪犯张松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4次,记功1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松安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民事赔偿未履行,狱内消费数额较高。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松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29年2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石道强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