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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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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晓永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14号 罪犯孙晓永,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2日作出(2004)许中刑二初字第0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晓永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14号

罪犯孙晓永,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2日作出(2004)许中刑二初字第0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晓永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原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7日作出(2004)豫法刑二复字第525号刑事裁定书:对原判决予以核准。判决生效后,2004年10月9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7年1月13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豫法刑执字第01438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刑期自2006年9月17日起。2009年4月25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刑执字第00138号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1年9月12日经本院(2011)汴刑执字第1337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孙晓永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孙晓永于2000年4月21日2时许,该犯伙同他人,驾车窜至襄城县紫云镇贾某的代销店,采取敲门入室,对贾某殴打,抢走新飞牌冰箱一台价值1170元及香烟、验钞器等物品,并将贾某殴打致死。该犯为主犯。民事赔偿未赔付。

罪犯孙晓永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连续表扬5次,记功2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晓永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晓永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4月25日起至2025年5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石道强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