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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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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广阔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二七刑初字第207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广阔,曾用名耿旭,男,1980年4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原阳县。2013年5月1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平顶山卫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二七刑初字第207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广阔,曾用名耿旭,男,1980年4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原阳县。2013年5月1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平顶山卫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1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公诉刑诉(2015)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广阔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润、被告人耿广阔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耿广阔在本市二七区王胡寨黄金海岸海悦华府小区门口,找到被害人翟某某,欲与翟某某共同经营大沙生意。因翟某某不同意,耿广阔遂对其拳打脚踢,后又用板凳猛砸其头部,致使翟某某头部受伤。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翟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2014年12月2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耿广阔在本市二七区张魏寨东街一无名棋牌室内,因打牌与被害人贾某某发生争执,后耿广阔用拳头击打贾某某面部,致使被害人贾某某眼部受伤。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贾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2015年1月14日,公安人员在本市二七区黄冈寺将被告人耿广阔抓获。现被告人耿广阔家属已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翟某某、贾某某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耿广阔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伤情照片、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公安机关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110”报警台记录及证明、住院病历、民事赔偿材料、辨认笔录、被告人身份证明;证人田某某、赵某某、高某某、郭某某、刘某某、翟某甲的证言;被害人翟某某、贾某某的陈述;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广阔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耿广阔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及其系累犯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耿广阔故意伤害他人,致二人轻伤,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耿广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2、被告人耿广阔故意伤害他人,致二人轻伤,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3、被告人耿广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4、案发后,被告人耿广阔赔偿了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二被害人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耿广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