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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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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二七刑初字第128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赫某某,别名贺某某,女,1968年10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9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二七刑初字第128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赫某某,别名贺某某,女,1968年10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9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朱保民、胡泊,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公诉刑诉(2015)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赫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申请,本院予以准许。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弘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赫某某及其辩护人朱保民、胡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4年6月份,被告人赫某某以认识郑州市人大领导,可以把被害人冯某某安排到郑州海关或华润燃气公司上班为由,在本市二七区政通路与交通路的升龙世纪花园小区,骗取被害人冯某某10.2万元。现赃款未追回。

二、2014年7月份,被告人赫某某以认识郑州七中、郑州教育局领导,可以把被害人贺某甲、李某某的孩子安排到郑州七中高中部上学为由,在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与交通路口的升龙世纪花园小区,骗取被害人贺某甲、李某某现金10.5万元,现赃款未追回。

三、2014年7月份,被告人赫某某以认识郑州市政府有关领导,可以把被害人张某某朋友的孩子安排到解放信息工程大学上学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7.2万元。现赃款未追回。

公安机关接报案后,于2014年9月22日将被告人赫某某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收条、银行明细清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赫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赫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赫某某系初犯,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积极赔偿,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6月份,被告人赫某某谎称认识郑州市人大领导,可以把被害人冯某某安排到郑州海关或华润燃气公司上班,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在本市二七区政通路与交通路的升龙世纪花园小区,骗取被害人冯某某现金10.2万元。现赃款10.2万元已由被告人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冯某某陈述,2014年6月,其姨夫吴某某称他有人能安排其到郑州海关或华润燃气公司上班,后其和贺某某见面了,贺某某称她认识郑州市人大主任司某某,能安排工作,但需要10万元钱,其就分三次交给贺某某10万元钱,一次5万、一次1万,一次4万,交钱地点均在小李庄附近,贺某某给其打了一张收条。期间贺某某多次称带其去见司某某,但每次到人大后,都以司主任开会、没时间等为由没见成,其还根据贺某某提供的号码给司主任打过电话,对方称让他找贺某某。2014年7月份,贺某某称工作的事情需要再交2000元社保金,其就于次日给了贺某某2000元钱。同年9月22日,其在市政府门口见到贺某某,见几个人和她吵架,其又给司主任打电话,司主任称让其找姓贺的,其才知道上当了。

2、书证收条显示,贺某某收到冯某某现金十万元。

3、证人吴某某证言证明,因赫某某对其称认识郑州市人大副主任司某某,能帮助其外甥冯某某安排工作,后经其介绍,被害人冯某某找赫某某安排工作,被骗10万元的事实。

4、书证被害人冯某某所发短信记录截图显示,被害人冯某某多次给一个名称为贺某某姨、一个名称为司某某的人联系,商谈安排工作的事情。

5、书证银行取款记录证明了涉案赃款的来源。

6、被告人赫某某庭审时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二、2014年7月份,被告人赫某某谎称认识郑州七中、郑州教育局领导,可以把被害人贺某甲的孩子和被害人李某某的孩子安排到郑州七中高中部上学,在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与交通路口的升龙世纪花园小区,骗取被害人贺某甲、李某某现金共计10.5万元,现赃款10.5万元已由被告人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贺某甲陈述,2014年7月底,因为其子想上郑州七中没考上,其弟弟贺某乙称能办成这事,但是需要55000元钱,其和儿子同学朱某某的母亲一起把钱给贺某乙,后贺某乙带着一名叫吴某某的男子,当场把110000元给了吴某某,吴某某说已经留好入学指标,回去等消息。此后大约20天,其向贺某乙问消息,贺某乙就联系对方具体办这事一名叫贺某某的女的,说军训后一定去报道。此后,贺某某两次通过贺某乙通知其去七中门口等着报道,其去了均没有报道,中间其也见到贺某某好几次,她多次说认识教育局的某某领导,已经给七中领导安排好了,上学没一点问题。直至七中开学25天,孩子上学的事还没有办成,其感觉贺某某一直在骗,就报警了。此事其和李某某各损失了55000元,吴某某说他留了5000元的好处费,给了贺某某105000元,贺某某也承认收了105000元。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内容与被害人贺某甲陈述内容基本一致,相互印证。

3、证人贺某乙证言证明,2014年,其委托同事吴某某帮助安排其外甥和另外一个孩子上郑州七中的事,吴某某说他认识一个叫赫某某的人能办这事,办一个5.5万元。其于2014年7月底,把11万元现金转交给吴某某,吴某某说赫某某收了10.5万元,后赫某某一直说办好了,放心等着。再后来郑州七中开学了,赫某某还说上学没问题,这两个学生不用参加军训,到时候直接报到。直至军训完了,其又催着赫某某,赫某某让去郑州七中报到,并自称给郑州七中的王校长打电话,还给其一个手机号,说是王校长的电话,其打过去,对方又让找李老师,其再打电话,对方找种种理由推脱,后来手机关机了。其联系赫某某,她又说找到郑州七中的书记和市教育局的吴局长,就这样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其感觉被骗就报警了。

4、证人吴某某证言证明,其同事贺某乙家的两个孩子想到郑州七中上学,其联系贺某某帮忙,贺某某说没问题,办一个要5.5万元,后贺某乙给了其11万元的现金,其于2014年7月30日在本市二七区政通路与交通路口贺某某住的升龙国际二区家门口,给了贺某某10.5万元,并打了一张收条,其听贺某某说她找过郑州七中的王校长和李老师,还找过市教委的田局长和吴局长,基本上已经说成了,不用参加军训直接上课。后来郑州七中开学了,事情还是没有办成,家长报警了。现在贺某某的钱没有退,其手中的5000元现金已退给对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