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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洪亮招摇撞骗、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二七刑初字第182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洪亮(又名庞宏亮),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郑州市客技路联合家园12号楼1单元5楼西户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二七刑初字第182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洪亮(又名庞宏亮),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郑州市客技路联合家园12号楼1单元5楼西户,户籍所在地西平县重渠乡武海村委十一组。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4年6月17日被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招摇撞骗于2015年1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宋飞,河南德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公诉刑诉(2015)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洪亮犯招摇撞骗罪、诈骗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洪亮及其辩护人宋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招摇撞骗罪

2014年3月份,被告人庞洪亮在本市金水区冒充郑州交通警察,以帮助被害人张军杰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其4500元。

2014年10月份,被告人庞洪亮在本市二七区冒充郑州交通警察,以帮助被害人张艳玲办理好车牌号为由,骗取其15600元。

2014年11月,被告人庞洪亮在本市二七区冒充郑州交通警察,以帮助被害人连小玲办理身份证并修改名字及年龄为由,骗取其6000元。

二、诈骗罪

2014年7月,被告人庞洪亮谎称自己在郑州郑东新区一美容院工作,以能够将该美容院的30多万元的五金电料业务交给被害人张双贵为由,在本市金水区骗取其15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受理案件经过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庞洪亮的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应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庞洪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招摇撞骗被害人张艳玲的15600元中,有5600元系借款;指控其招摇撞骗连小玲的6000元亦属于借款。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洪亮犯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洪亮招摇撞骗被害人张艳玲的15600元中,有5600元应当属于私人借贷,不应认定为招摇撞骗的犯罪数额。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招摇撞骗部分

1、2013年8月,被告人庞洪亮在买药时认识了在药店上班的被害人张军杰,并谎称自己是郑州交通警察。2014年3月份,庞洪亮以能帮助张军杰办理驾驶证需要费用为由,先后两次骗取张军杰现金共计4500元,后用于个人消费。现赃款未追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张军杰的陈述证明,2013年8月份,其在药店上班时认识了庞洪亮,庞称自己在交警队上班。2014年3月,庞洪亮为其办驾照时,向其要走4500元。后一直推脱,最后电话联系不上,微信不回复,其遂报警。

(2)被告人庞洪亮的供述的事实与被害人张军杰陈述一致,相互印证。另供认其不是郑州的交通警察,也没有能力为张军杰办理驾驶证。

2、2014年10月份,被告人庞洪亮化名“张军”,通过微信认识了被害人张艳玲。二人在交往过程中,张艳玲让庞洪亮帮忙办理汽车牌照,庞谎称可以帮张办理。后庞洪亮以需要缴纳购置税、办牌照需要费用以及自己的信用卡透支需借钱还款的名义,先后骗取张艳玲共计15600元。现赃款未追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张艳玲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其在微信上认识了一个叫“张军”的人(指被告人庞洪亮),对方自称是交警大队的。后其让“张军”帮忙办汽车牌照,对方先后以需要缴纳购置税、办牌照需要费用以及自己的信用卡透支需借钱还款的名义,共骗取其15600元。其发现被骗后,遂报警。

(2)被告人庞洪亮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被害人张艳玲陈述的内容一致,相互印证。另其当庭对以办车牌为名骗取张艳玲10000元现金的事实予以供认。

(3)公安机关提取的被告人庞洪亮与被害人张艳玲微信聊天记录及发送的相关照片,证明被告人庞洪亮向被害人张艳玲自称叫“张军”,谎称自己是郑州交通警察的事实。

(4)经公安机关组织被害人张艳玲进行辨认,确认被告人庞洪亮就是对其实施诈骗的人。

(5)有关银行转账凭证证明,被害人张艳玲通过转账方式分两次转给被告人庞洪亮共计9600元。

3、2014年10月,被告人庞洪亮与被害人连小玲通过微信认识,庞洪亮谎称自己是郑州市的交通警察。后连小玲让庞洪亮帮其办理身份证并修改名字及年龄时,庞谎称可以帮忙,连小玲信以为真。在此过程中,庞洪亮以办理身份证需要花钱为由,骗取连小玲6000元,用于个人消费。现赃款未追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连小玲陈述,2014年10月,其通过微信认识自称是郑州市交通警察的庞洪亮。因其身份证丢失,其让庞洪亮帮忙补办身份证,并想修改名字及年龄。庞谎称可以办理,但提出需要花钱。在办证的过程中,其按庞洪亮的要求先后向庞的银行卡转款共计6000元。后经警察通知,得知受骗,遂前往公安机关报案。

(2)被告人庞洪亮在侦查机关供述的冒充警察骗取被害人连小玲6000元的事实与被害人陈述一致,相互印证。

(3)经公安机关组织被害人连小玲辨认,确认被告人庞洪亮系冒充警察对其实施诈骗的人。

(4)公安机关调取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被害人连小玲先后向庞洪亮的账户存、转人民币共计6000元。

此外,还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了招摇撞骗部分的相关事实:

(1)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经核实郑州市警务系统,郑州市公安局没有叫庞洪亮和“张军”的警察。

(2)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出具的提取经过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在被告人庞洪亮的住处提取到其实施犯罪时所穿警服一套以及手铐钥匙一把。

二、关于诈骗部分

2014年7月,被告人庞洪亮对被害人张双贵谎称自己在郑州郑东新区一美容院工作,能够将该美容院的30多万元的五金电料业务交给张双贵供货,使张双贵信以为真。后于2014年7月6日和2014年7月17日两次骗取被害人张双贵给其的好处费共计15000元。现赃款未追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