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二七刑初字第111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某某,男,1964年8月6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7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杨雪民,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公诉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作出了变更起诉。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的行为可能构成行贿罪,并将该意见告知控、辩双方,以便庭审中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某及其辩护人杨雪民到庭参加了诉讼。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12月至2010年6月,被告人闫某某在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阎社区拆迁改造期间,为骗取拆迁补偿款及拆迁安置房,通过闫某甲(在逃)伪造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先后向其支付人民币17万元,后闫某甲通过闫某乙(已判刑)向原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阎城中村改造拆迁建设安置指挥部工作人员翟某某行贿人民币2万元。截止案发前,已骗取奖补费、过渡费、搬家奖励费共计207683.6元,应领取回迁安置房面积相差218平方米(回迁安置面积案每平方米3000元的标准折合)。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17日将被告人闫某某抓获。现赃款未追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有关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闫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闫某某辩称:其当时不知道闫某甲给其的新房产证是假证,补偿费用是其应当得到的,不构成诈骗罪,但对其构成行贿罪不持异议;当时先给闫某甲12.7万元,赔偿款到位后又给了闫某甲4万元,共计16.7万元。 其辩护人认为:一、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闫某某当时帮助伪造假证或知道伪造了假证的事实,不构成诈骗罪;二、被告人闫某某获得的赔偿是其应得合法利益,并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将钱送给了闫某甲,而闫某甲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至2010年6月,被告人闫某某在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阎社区拆迁改造期间,为达到多得拆迁安置赔偿面积及拆迁赔偿费用的不正当目的,先后向闫某甲(在逃)支付人民币共计17万元,后闫某甲通过闫某甲、闫某乙(均已判刑)向抽调到拆迁指挥部负责审核证件的二七区建设局工作人员翟某某(已判刑)行贿人民币2万元。截止案发前,被告人闫某某已多领取奖补费、过渡费、搬家奖励费共计20.76836万元,欲多领取回迁安置房面积218平方米,价值65.4万元。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17日将被告人闫某某抓获。现赃款未追回。 另查明,被告人闫某某欲多领取的上述回迁安置房,案发时正在建设中,尚未分房交付使用。 另查明,同案犯闫某乙为其个人及闫某某等人伪造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向翟某某行贿,骗取拆迁补偿款及回迁安置房,本院于2014年12月14日作出(2014)二七刑初字第411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行贿罪判处闫某乙刑罚,并责令闫某乙将诈骗所得的59.698488万元(其中包括闫某某多得的20.76836万元)退赔被害人单位。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赵某某、证人冯某某的证言基本一致,证明了齐礼阎村自2009年12月份开始办理拆迁赔偿兑付手续。村民需带宅基地证、建筑许可证及空房验收单经查验证件是否齐全及实地测量后,签订赔偿协议,计算赔偿金额,村民凭赔偿协议及取款条到指定银行办理账户的事实。 2、证人闫某甲的证言,证明了2010年4月,闫某某找其让帮忙处理超面积建房补偿问题,其找闫某甲协调,闫某甲让找闫某乙,闫某乙称需要拿出来17万元活动经费,后其将情况告诉了闫某某,闫某某先给其13万元现金,未打条据,剩余的4万元称待补偿后再给。其将该13万元给了闫某乙。闫某乙让把办成的新宅基地证转交给闫某某,并称指挥部那边已经协调好,让拿着证去指挥部签补偿协议。2010年5月,闫某某称已签过协议并拿到了补偿款,将剩余的4万元现金给了其,其将该4万元给了闫某乙,杨顺才返给了其1万元作为辛苦费。 3、同案犯闫某乙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了2009年12月底,齐礼阎社区进行城中村改造,按照当时的拆迁赔偿标准,对超出宅基证面积赔偿太少,即联系办理假宅基地证。后找闫某甲帮忙协调拆迁指挥部的人办理赔偿。闫某甲让约翟某某吃饭,交代翟某某予以关照,以后有事直接找翟某某,并让其送钱给翟某某。后在翟某某的帮助下,凭借面积扩大后的假宅基地证得到了拆迁补偿,并送给翟某某钱款。后又收受闫某某等人好处费,帮助办理了假宅基地证,并通过送给翟某某共计5.3万元,通过了验证审核,得到了多的赔偿面积和赔偿费用。其中,闫某某的超面积赔偿是经闫某甲介绍,由闫某甲给其13万元,后其给翟某某2万元。闫某甲称当时他向闫某某要了17万元,剩余的4万元,闫某甲没有给其。当时,闫某某不知道为他办理的宅基地证是假的。其也没有告诉他。 4、同案犯闫某甲的供述,证明了2009年齐礼阎社区拆迁时,闫某乙称想伪造一个宅基地证,将超出的面积计算在内,让其找翟某某协调,其将闫某乙介绍给翟某某,请翟某某在拆迁上给予关照,并交代闫某乙有事直接找翟某某,让闫某乙给翟某某送点钱,后伪造的宅基地证顺利通过审核验收。2010年4月份,闫某乙又先后帮助闫某某等人办理假房产证,使超宅基地面积得到补偿。 5、受贿人翟某某的供述,证明了其自2009年11月至2011年9月抽调到齐礼阎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兑付组工作,负责对被拆迁村民的拆迁安置资料进行审核。2009年年底,闫某甲约其吃饭,并介绍认识了闫某乙,让在拆迁方面给予关照。后帮忙将闫某乙的拆迁安置手续资料审核通过,闫某乙送其5000元。2010年3月至5月,闫某乙称闫某甲让来找其,对闫某某等人拆迁安置手续验证审核给予照顾,并先后送给其5.3万元,其中,为闫某某的一起送给其2万元。后审核通过的事实。 6、被告人闫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2009年底,齐礼闫村开始拆迁改造,因对超出宅基地面积赔偿不满意,其不同意搬迁。2010年4月,村民代表闫某甲称让其花17万元,闫某甲去找闫某甲办理,想法让其多盖的房子获得赔偿,其同意。后其给了闫某甲13万元,并将原宅基地证给了闫某甲。后闫某甲给了其一本新的宅基地证,并顺利获得了赔偿。2010年5月,其拿到赔偿款后,又给了闫某甲4万元。 7、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印文鉴定书,证明了涉案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系伪造的事实。 |